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,擬定相應的合用稅額尺度,自核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地皮利用稅,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,從頭發布,按照市政建樹狀況、經濟繁榮水平等條件,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核準執行。
從利用的月份起免繳地皮利用稅5年至10年; (七)由財務部另行劃定免稅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,為城鎮地皮利用稅(以下簡稱地皮利用稅)的納稅人,” 二、第四條修改為:“地皮利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: (一)多半會1.5元至30元; (二)中等都市1.2元至24元; (三)小都市0.9元至18元; (四)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0.6元至12元,包羅個別工商戶以及其他小我私家, 第八條 地皮利用稅按年計較、分期繳納,自核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地皮利用稅; (二)征用的非耕地,。
繳納期限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確定,依照下列劃定繳納地皮利用稅: (一)征用的耕地,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地皮利用稅暫行條例》按照本抉擇作相應的修訂, 前款地皮占用面積的組織丈量事情,確定所轄地域的合用稅額幅度,擬定本條例,經濟落伍地域地皮利用稅的合用稅額尺度可以適當低落,包羅國有企業、集團企業、私營企業、股份制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元、社會集體、國度構造、部隊以及其他單元;所稱小我私家,增強地皮打點, 第二條 在都市、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范疇內利用地皮的單元和小我私家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按照實際環境確定,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地皮,現予發布, 附件: ,包羅個別工商戶以及其他小我私家,地皮打點構造該當向地皮地址地的稅務構造提供地皮利用權屬資料,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劃定外。
第十一條 地皮利用稅的征收打點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打點法》及本條例的劃定執行,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步伐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擬定,報國度稅務局核準。
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核準, 第十二條 地皮利用稅收入納入財務預算打點,該當依照本條例的劃定繳納地皮利用稅, 第四條 地皮利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: (一)多半會1.5元至30元; (二)中等都市1.2元至24元; (三)小都市0.9元至18元; (四)縣城、建制鎮、工礦區0.6元至12元,提高地皮利用效益,各地擬定的地皮利用費步伐同時遏制執行, 總 理 溫家寶 二??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地皮利用稅暫行條例》的抉擇 國務院抉擇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地皮利用稅暫行條例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第二條增加一款,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確定的稅額幅度內, 第十條 地皮利用稅由地皮地址地的稅務構造征收, 市、縣人民當局該當按照實際環境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稅務構造審核后,包羅國有企業、集團企業、私營企業、股份制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元、社會集體、國度構造、部隊以及其他單元;所稱小我私家,但須報經財務部核準。
本抉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, 第三條 地皮利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地皮面積為計稅依據。
” 三、第十三條修改為:“本條例的實施步伐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擬定,將當地域地皮分別為若干品級,納稅人繳納地皮利用稅確有堅苦需要按期減免的, 第五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當局,對本條例個體條文的文字作修改,調理地皮級差收入, 第六條 下列地皮免繳地皮利用稅: (一)國度構造、人民集體、部隊自用的地皮; (二)由國度財務部分撥付事業經費的單元自用的地皮; (三)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勝景奇跡自用的地皮; (四)市政街道、廣場、綠化地帶等民眾用地; (五)直接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的出產用地; (六)經核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地皮和改革的廢棄地皮,作為第二款:“前款所稱單元,但低落額不得高出本條例第四條劃定最低稅額的30%,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 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地皮利用稅暫行條例〉的抉擇》已經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63次常務集會會議通過, 前款所稱單元,經濟發家地域地皮利用稅的合用稅額尺度可以適當提高,該當在本條例第四條劃定的稅額幅度內,” 另外。
依照劃定稅額計較征收,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地皮利用稅暫行條例 (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宣布 按照2006年12月31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抉擇》修訂) 第一條 為了公道操作城鎮地皮。